banner

深圳市深德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技工学校资助政策,扎实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国家资助包括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,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,面向学校全日制在校一、二、三年级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,实行校长负责制。组长由校长担任,成员包括学管处、教务处、招生办、财务室及各学院相关负责人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教育资助工作。

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管处,由负学管处责资助管理的老师和财务室工作人员组成,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资助日常事务。

第五条 各班成立资助评议小组,由班主任及班团干部组成,具体负责本班资助评审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额度

第六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: 1. 户籍地址为农村或县镇非农的学生; 2. 广东省非农户籍且属于可享受两金区域的学生; 3. 深圳市户籍学生; 4.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%确定); 5. 符合”1+5”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(深圳市常住居民)。

第七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额度:按省(市)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学费标准执行(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)。

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: 1. 深圳市下达的紧缺专业控制数学生; 2. 户籍地址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生; 3. 广东省非农户籍可享受两金区域学生; 4.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一、二、三年级在校生中,除紧缺专业受助学生外,按10%比例确定)。

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:紧缺专业学生:每生每学年2000元;困难学生:每生每学年2300元。

注:每年发放10个月,2月和8月不发。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,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。

 

第四章 申报资料

国家免学费申请资料

第十条 户籍地址为农村或县镇非农、深圳市户籍学生需提交: 1. 《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》; 2. 学生及家长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、学生页及户主页复印件); 3. 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
第十一条 符合”1+5”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需提交: 1. 《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》; 2. 学生及家长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页复印件); 3. 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; 4. 学生家长深圳有效居住证; 5. 家长在深圳市最近六个月社保清单,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。

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料

第十二条 紧缺专业、广东省非农户籍可享受两金区域学生需提交: 1. 《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; 2. 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、学生页及户主页复印件); 3. 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
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含城市户籍学生)需提交: 1. 《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; 2.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页复印件); 3. 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; 4.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及相关佐证材料; 5.《学生困难评审表》。

 

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

第十四条 国家资助申请和评审坚持”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”原则。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,一般于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(以校内通知为准)。

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:

(一)告知。 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、张贴公告栏、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,向学生及家长告知认定工作事项。新学年开始,向新生发放《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》,组织申请认定工作。

(二)申请。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《申请表》,提出认定申请。

(三)认定。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按以下程序组织认定: 1. 班主任审核材料。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《申请表》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,可采取家访、个别谈话、大数据分析、信函索证、量化评估等方法,提高审核准确性; 2. 民主评议。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进行班级评议; 3. 班主任提出初步名单,报学院分管资助的副院长; 4. 学院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名单; 5.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。

(四)公示。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、班级、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,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。

公示期内,如有异议,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,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如诉求属实,应予调整。

(五)存档。 经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,连同《申请表》、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、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,建立纸质档案;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(技工院校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)。

 

第六章 公示、监督与资助资金发放管理

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“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”,对国家政策、项目、程序、办法、标准、条件、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,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三项公示制度: 1. 助前公示、确认发放制度。 对拟申报资助名单及拟发放财政补助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再申报和发放。 2. 助后公示、核实查验制度。 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(加盖公章)再次张贴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 3. 全员参与、共同监督制度。 按照”谁签字、谁负责”原则,落实责任追究制。

第十八条 国家资助金分两次发放。学校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,以金融社保卡形式发放给学生。

第十九条 国家资助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,专款专用,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,不得截留、挪用和挤占,同时接受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。

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原2016年9月1日制定的《深圳市深德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
深圳市深德高级技工学校

2025年9月1日

招聘QQ二维码

招生咨询 欢迎关注